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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司院修法草案明定「測謊不得做為罪證」 政院加註保留意見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法務部有不同意見,行政院最後決定對司法院這項修法版本特別加註保留意見,提報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的院會通過。(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法務部有不同意見,行政院最後決定對司法院這項修法版本特別加註保留意見,提報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的院會通過。(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2021/07/28 23:0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減少司法冤案,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法草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做為彈劾證據。因政院召開跨部會審查出現不同意見,行政院最後決定對司法院這項修法版本特別加註保留意見,提報行政院明天院會通過修法,兩院會銜司法院審議。

    據悉,行政院由法政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多次跨部會審查會,法務部等官員與司法院代表為此引發論辯,對於司法院主張測謊結果不得做為罪證,法務部有不同意見,認為測謊結果可做偵查參考,但不宜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罕見對司法院修法加註保留意見引發矚目,未來相關修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值得進一步觀察多數朝野立委是支持行政院或司法院的論點。

    據悉,司改國是會議曾針對國內鑑定制度提出改進建議,尤其對屢屢被司法機關視為破案關鍵證據的測謊,被多方詬病是造成冤案主因,監察院也多次提出測謊冤案要求再審或非常上訴,司改國是會議因此要求相關機關進行檢討。

    司法院去年5月底正式提出「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變革就是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做為證明力的使用,例如可做為彈劾證據。

    羅秉成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多次審查會,面對司法院主張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法務部則始終堅持不宜以法律定之,且美國等主要國家也未在法律裡明定測謊結果可當做罪證。鑑於法務部與司院看法歧異,政院最後決定對司院修法版本加註保留意見 。

    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就視為提起公訴,長期以來有違反檢審分立、控訴原則之議,為解決這項疑慮、維持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行政院明天將召開院會,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相關條文也已由羅秉成完成審查,明院會通過後兩院將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法,若犯罪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要提起公訴,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若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若不服,可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如認再議有理由,就應該撤銷原本的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若認定再議無理由,就駁回再議。

    「交付審判」是指當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已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這項規定等於讓法院有進行外部監督的機會,把關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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