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石木欽案合議庭全迴避 監委:審理背離公平法院原則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為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交往,去年8月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昨庭訊時,監院代表陳先成突然表示本案5名合議庭成員有偏頗,當庭聲請迴避,導致審理中斷,強制退庭。對此,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再發布新聞稿,認為該案審理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
新聞稿指出,監院依據憲法負有「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的使命。對於各項公約監督執行,負有嚴肅而沉重的使命,就本次石木欽懲戒案件合議庭的審理,監委認為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理由有三。
首先,審判長吳景源在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並認同他迴避聲請狀所稱「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石在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吳立即在當天就准予石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且違法開啟6月2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各項爭點則因石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其次,監院彈劾案向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法規定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故監院一再懇請合議庭就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有關「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是否包括憲法所定「彈劾程序」?也就是先確認職務法庭針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應先做出「中間裁定」,並請懲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間裁定」前,應先停止「調查證據程序」,以避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監院彈劾權核心領域。
但,合議庭並未依法採中間裁定方式,說明詳細認定理由,讓訴訟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圖透過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方式,最後給予石木欽不受理之判決嫌疑,合議庭審理過程,顯有偏頗。
第三,吳景源於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於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進行,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另,合議庭懲戒法院法官曹瑞卿、林英志及參審員柯格鐘、蘇淑貞,監院當庭同時聲請迴避。2位監委表示,監院將再行具狀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