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宜船涉勞力剝削 監院糾正移民署等三單位
監委王美玉。(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Flag of Convenience,FOC,俗稱權宜船),疑涉人口販運、限制漁工行動自由;其中,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疑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為、超時工作及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監察院糾正移民署、海委會及漁業署,並促請行政院檢討權宜船的管理機制,保障漁工人權。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指出,綠色和平東亞分部於2019年12月發布的報告中指出,「大旺號」與「金春12號」疑似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為、超時工作及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此外,包括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也一再指出,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的問題層出不窮。
3位監委表示,「大旺號」、「金春12號」分別於去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囿於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在去年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外籍人士入境,因此船上外籍漁工無法取得臨時入境許可。
3位監委指出,「金春12號」漁工R君、O君,及大旺號V君等3名菲律賓籍漁工隨船入台後,表達欲返回母國,無意願再出海工作,由於漁業署一直到去年6月15日,才公告權宜船境外漁工入境措施,他們因而無法適用該規定,因此由仲介人員安排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相關單位均未進行調查。
另,由於R君、O君未獲入境許可,被認定是違法入境,自去年5月1日至5月20日被移民署違法安置在機場管制區內,無法自由行動,一直到法扶基金會的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提審,才於5月20日當天當庭釋放。3位監委批評,移民署違法安置R君、O君20天,無法自由行動,是有疏失。
此外,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際合作」等事項,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3位監委表示,近年來人權意識抬頭,少數國人在其他國家註冊權宜船,以降低經營成本,但漁工的勞動人權迭受批評。據漁業署統計截至今年3月30日止,我國權宜船數計241艘,並有增加的趨勢。政府應積極解決並保護權宜船上漁工的勞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