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免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使公務人員、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條文明訂,公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至於其他條文則因仍有疑義,因此全案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司委會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主任委員郝培芝、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針對公務員退撫法第7條條文,初審通過草案增訂第5項:「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至於其餘條文因朝野立委仍有疑義,且考量應與軍、教相關法規共同協商,因此均佔保留。
另,針對公務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條文、適度放寬選送國外進修期間。現行規定為,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專題研究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3個月。
考試院修法版本,則將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的延長期間,放寬為最長2年,且應逐年核准。至於專題研究的延長期間,則放寬為6個月。會中,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同樣載明「延長期間最長為2年,且應逐年核准」。並在上述文字後增訂,「但為進修博士者,得再延長1年」。
不過,朝野立委對於放寬期限的長短仍有不同看法,郝培芝也強調,不是以取得學位為目的進行修法;此外,因其餘條文也仍有疑義,因此全案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