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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未認定丁允恭性騷擾 監委遺憾提上訴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資料照)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資料照)

2021/04/21 11:3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曾與女記者在辦公處所發生性關係,懲戒法院認定丁的行為放蕩不檢,重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兩年。對此,監察院原提案彈劾的監委紀惠容認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並已於16日提出上訴,將再補上專家學者的法理論述意見書。

紀惠容今提出6點上訴理由;首先,懲戒法院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無性騷擾。但性騷擾常是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僅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不但難以服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的上訴事由。

其次,判決載明,丁允恭於臉書所張貼的合照,Y女頭靠在丁肩上,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的男女朋友關係,難認是性騷擾。紀惠容認為,法院認定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的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前後說詞矛盾,有公務員懲戒法之上訴事由。

第三,原判決所稱「性」的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的性意涵,且與監院主張丁允恭成立性騷法之「敵意環境性騷擾」,是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並不相同。

第四,原判決從未詢問過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損害人格尊嚴、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自有公務員懲戒法之上訴事由。

第五,原判決漏未審酌Y女已於2017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表示關係到此為止,拒絕追求,並非不知Y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在婚後罔顧Y女的意願及主觀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之追求,也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當時丁妻投訴丁騷擾Y女的事實,並經丁證實,自有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

第六,丁允恭身為首長,縱處未婚的單身狀態,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在與前妻訂婚、結婚後,仍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甚至過度追求,欲挽回Y女,上述仍屬放蕩行為。而原判決載明:「丁允恭與嚴女結婚以前,係處於未婚之單身狀態,縱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尚難認係放蕩行為」具公務員懲戒法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表示,本案屬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本案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且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侵害、性騷擾、性脅迫案件的判決存在。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院。(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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