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明定 調辦事法官可參選法評委員
司法院修法,明定調辦事法官也可參選法評會委員。(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除了在所屬法院從事審判,若有機會,亦可調最高法院或司法院等機關辦事,而過去這類法官,法無明定可以選「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權益模糊,直到去年「法官法」修正,賦予法評會可直送懲戒案到職務法庭,無須經過監察院,讓法評委員一時間炙手可熱。司法院為了保障調辦事法官權益,日前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讓他們也可參與票選。
修正案規定,有意參與法評委員的調辦事法官,可向調辦事機關登記為候選人(例如:高等法院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應向最高法院登記),但如果調辦事機關是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等司法行政機關,並非審判機關的話,還是要向原所屬法院登記為候選人(如:台北地院法官調司法院辦事,應向北院辦理登記)。
過去法評會接獲法院移送的懲戒案件,若決議要懲戒,還是要移送監察院重新審查有無彈劾必要,較無實權,而「法官法」新制去年7月17日施行後,賦予法評會與監察院相同的權利,也就是只要委員會決議懲戒,即可直送職務法庭審理,不用再經過監察院,權力變大。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適用法官法,去年有調辦事檢察官想登記為檢評委員候選人,卻發現法無明定,權益模糊,司法院為了避免這種尷尬的情況也出現在法官身上,決定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明定調辦事法官也可擔任法評委員候選人,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