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擬全面開放 這22國仍須輾轉來台登記...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說明仍有22國人民需輾轉來台同婚。(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案22日出司法院院會,全面開放跨國同婚,但泰國、印尼等22國人民如果要跟台灣人同婚,2人仍得先到開放同婚的第三國登記結婚,再到台灣辦理依親登記。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解釋,根據異性婚規定,泰國、印尼、越南、柬埔寨、菲律賓、緬甸、塞內加爾、奈及利亞、喀麥隆、迦納、甘比亞、巴基斯坦、蒙古、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印度、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及孟加拉等22國人民,若要和台灣人結婚,必須先在母國完成結婚登記,再來台灣辦理依親。
未來我國擴大開放同婚,因這22個國家均不承認同婚,該國人民若要和台灣人同婚,無從在母國先行登記,只得採用變通方法,也就是2人須先到承認同婚並開放外籍人士登記的國家(如:澳洲)登記結婚,再輾轉持結婚證明來台灣申請依親。
李國增表示,目前除了開放台灣人和外國人同婚,還開放母國均承認同婚的外籍情侶來台成婚,例如:德國與法國均承認同婚,故德國人與法國人可來台灣結婚。但只要有任何一方的母國禁止同婚,,例如:德國和日本,2外籍情侶仍無法在台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