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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擋公車表達訴求 男過激抗議判拘20日

男子參加「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擋住公車行進,判拘20日。(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男子參加「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擋住公車行進,判拘20日。(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21/01/15 19: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王姓男子2017年間不滿勞基法修正案要鬆綁7休1,參加「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抗議遊行,要求政府撤案,惟集會解散後,他仍未罷休,透過肉身擋公車的方式表達訴求。台北地院認他觸犯妨害自由罪,判拘20日,日前獲高等法院維持。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23日,王男參加由「五一行動聯盟」舉辦的「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遊行,提出政府撤回、立法院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等訴求,到了晚間6時許,集會主持人在中山南路、忠孝西路口前宣布結束解散,王男卻不願退場。

當晚9時許,王男為了表達訴求,使出激烈手段,在中華路(北向南)與成都路交岔路口,用肉身擋住公車,以背部緊貼公車車頭前面的方式,阻擋公車行進。司機為了避免發生意外,立刻煞停,車上乘客因此無法通行。

司機證稱,當時照路線行駛到該處,遇紅燈臨停,見到路口左側有一群人過馬路,綠燈時慢速起駛,並輕按喇叭1至2聲示警民眾公車要過,沒想到王男突然走過來,背對車輛以後背貼身靠公車車頭方式擋車,他無法切到別的地方離開,怕撞到人,只好停下來。

王男主張,「勞基法修惡」集會遊行後,他為了更進一步表達希望政府撤回、立院退回「勞基法修正草案」等訴求,才會擋車,為象徵性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所為不具備違法性,侵害法益輕微而不具可責性,不應受罰。

高院指出,王男年約32歲,研究所肄業,應可知悉參與群眾運動時,應以理性和平的態度為之,但卻未能秉持理性溝通、和平表達意見的原則,以貼身阻擋公車方式,妨害公眾自由通行權利,確實違法。

高院審酌王男月薪3萬2000元,已婚無子,家中無人需其扶養及研究所肄業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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