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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藐視國會」官員 藍委修法列「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備詢

懲處「藐視國會」行政官員,藍委修法列「不受歡迎人物」。(示意圖)

懲處「藐視國會」行政官員,藍委修法列「不受歡迎人物」。(示意圖)

2021/01/01 15:2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行政院長及部會官員受邀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時,偶有無故缺席,或答詢時答非所問甚至虛偽陳述等情事,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認為,我國尚無懲處「藐視國會」之立法,因此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院會或各委員會得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官員備詢。

陳以信指出,立委質詢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是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但憲政實踐上,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受邀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偶有無故不出席,或答詢時答非所問,或甚至虛偽陳述等藐視國會之情事發生,有害立法權有效監督行政權甚巨,然我國目前尚無懲處「藐視國會」行為之相關立法。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明定,行政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開會前必須檢送請假理由及行政院長批准的請假書。

陳以信提案增列條文,明定行政院長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取得立法院院會同意,各部會首長若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也必須在開會前檢送請假理由,取得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以示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尊重。

陳以信主張,受邀到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會備詢的政府官員及部會首長,若無故拒絕出席,答詢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院會或各委員會可決議列其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該位官員於該會期內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直至原會決議取消,以確實維護國會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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