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毒駕致人死傷先關3天?內政部持保留意見
2020/10/07 10:2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修正草案,對於有國民黨立委提案,要讓毒駕或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先拘留3天,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在會中表示,社維法的定位是「事後」實體處罰而非現場處置,實務上也有即時性及人權的問題,內政部對此存有疑慮。
邱昌嶽表示,相關提案內容是希望能當場抓到酒駕、毒駕肇事者後,立即依社維法拘留3天,後續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但社維法的定位屬於「事後」的實體處罰,並非「事中」、「現場」的程序處置。
邱昌嶽也說,在實務上,相關案件從警局移送到法院裁罰,平均都需要30天左右,程序上有即時性的問題,而且提案中規定拘留期間禁止接見通信,但接見通信屬於基本人權,連在刑事訴訟法中都必須要有妨害羈押的情形才能予以限制,而社維法屬於處理情節輕微案件的法律,內政部對此存有疑慮。
邱昌嶽強調,針對酒駕相關問題,目前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已經建構了完整、成熟的法律體系,如果認為法律有不足或不明確之處,也可去研議修正這些相關法律。
根據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萬美玲、洪孟楷、呂玉玲及魯明哲等人提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若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是酒精濃度超標,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