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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改制藍委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原因曝光

38名藍委認為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第40條違憲,7月到司法院前開記者會,遞狀聲請大法官解釋。(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38名藍委認為農田水利組織通則第40條違憲,7月到司法院前開記者會,遞狀聲請大法官解釋。(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20/09/01 20: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等38名藍委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後,已侵害會員的選舉、被選舉等權利,有違憲之虞,7月間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指出,當初修法時,藍委未積極質疑法條違憲,事後也未提出相關修正案補救,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聲請要件,上月28日決議不受理。

林為洲等38名藍質疑「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後的第4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為,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自治團體,修正案剝奪會員選舉權、被選舉權,並將會長改為官派,預設將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侵害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違反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的民主基本原則、法人自治原則,亦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的集會結社自由權。

其次,修正案使會員無法有效監督保護農田水利會財產,亦無法落實保障社員的受益權、農業用水權,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其他權利。第三,修正案擬將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違反全球政府組織改造精簡、民營化潮流,也違反推動政府再造,精簡組織員額的目標,且改制亦非修法理由的必要手段,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大法官解釋,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委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始與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也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解釋憲法中的「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大法官表示,本件聲請案,藍委並未敘明是行使何種職權,適用法律時發生有何牴觸憲法的疑義,這已不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要件。

大法官又強調,修正案2018年1月31日修正公布,38名藍委雖然不是當初議決通過的該屆立委,惟如確信修正案有違憲之虞,應先行使修法權,未果後,才能聲請釋憲,方符大審法規範意旨。惟38名藍委7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案時,均未積極提出修正案。

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案不符大審法規定的「行使職權」要件,釋憲案與大審法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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