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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疏漏!傅崐萁可在監修法 還可「自己特見自己」

    立委傅崐萁可在監獄中行使書面立委職權。(資料照)

    立委傅崐萁可在監獄中行使書面立委職權。(資料照)

    2020/06/04 06:33

    首次上稿 06-03 23:30
    更新時間 06-04 06: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20幾年前炒作凱聚、長億及華隆等公司股票,纏訟多年,直到上月14日才依違反證交法判刑2年10月確定,5月25日發監執行,卻因法院未宣告褫奪公權,讓他得以帶職入監。法務部翻遍法條,不僅「立法委員行為法」沒有解職條款,與監所有關的法令也無相關規定,立法疏漏,加上大法官756號解釋受刑人有秘密通訊自由,矯正機關不得檢閱信件內容,傅崐萁得以保有書面行使立委職權的權利。

    立法院制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員被判刑(2月以上)確定,應由行政院或內政部解除職務,以高道德標準檢視地方民代的適任與否,但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為,卻沒有規定類似的解職或停職條款,造成中央與地方民代觸法,各自演變出不同的結果,從前立委顏清標、邱毅,到現在的傅崐萁均依此模式「帶職入監」,難杜悠悠之口。

    爭議爆發後,部分立委函詢法務部「傅崐萁在監可否行使立委職權?」法務部研究「立法委員行為法」,發現裡面多為「自律」條款,亦即由內部的自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且懲戒案由多為違反議事規定,沒有「刑案判決確定」,最重也只能停權6月,無解職條款。

    法務部又翻「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亦無民代入監可否行使職權的相關規定,過去顏清標及邱毅未引起過多波瀾,是因為監所可檢閱受刑人信件,過濾內容,但2017年大法官756號解釋出爐,直指受刑人有秘密通信自由,給予2年緩衝期改進,因此,從去年12月開始,監所對於受刑人書信「只檢查不檢閱」,全面放寬。

    換言之,花蓮監獄只能檢查傅崐萁的書信有沒有夾帶違禁品,但不能審查內容,只要傅崐萁願意,仍可在監行使立委職權,發公文質詢官員、要求矯正署長答覆他的信函、甚至提案修法(如:降低假釋門檻),只差在不能親自到場討論與表決。

    另外,因傅崐萁甫入獄,屬於累進處遇第四級,一星期只能見親屬一次,若他希望和助理會面討論公事,還可「自己申請特見自己」,請助理以立委傅崐萁的名義,向花監提出特見受刑人傅崐萁,只要典獄長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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