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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初審 噪音車扣牌照半年 1年2犯扣駕照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噪音車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到6個月,1年內再犯則吊扣駕照6個月;另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人行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資料照)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噪音車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到6個月,1年內再犯則吊扣駕照6個月;另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人行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資料照)

    2020/05/21 13:39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噪音車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到6個月,1年內再犯則吊扣駕照6個月;另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人行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

    初審條文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載具,其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條文明定,未滿14歲不得駕駛個人行動運具,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同時要求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由於動力行動輔具會與行人共用相同道路範圍,初審條文明定,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

    另外,現行道交條例針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車輛,除了處以罰鍰,必須符合「因而肇事者」方得吊銷駕照,但實務上很難認定噪音與肇事的連結,導致罰不勝罰。初審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若拆除車輛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到6個月,若1年內再犯,則吊扣駕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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