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案遭不當調查、誤用法律 監院糾正北市府等5單位
監委高鳳仙。(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台北市政府職員小如(化名)控訴,其於職前訓練時遭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陳員性騷擾,而後該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認定性騷不成立;監委高鳳仙調查後,發現該案遭不當受理調查並誤用法律,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由北市府處理;監察院通過糾正樹林區公所、新北市府、北市府、廉政署及衛福部,要求撤銷該案,由北市府重新調查。
高鳳仙調查,小如為分發至北市府消防局的高考錄取人員,陳員為分發至樹林區公所的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小如指控,她於於2017年6月26日至9月29日參加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9期專業學習訓練期間,遭陳員以搭肩、碰觸、拉手、偷拍照、監視、不斷傳LINE訊息等方式進行性騷擾。
高鳳仙說,小如於2017年9月2日向廉政研習中心許姓輔導員申訴,指其遭陳員肢體碰觸、監視糾纏,她深感噁心,但該中心未通報且草率認定是陳員未謹守男女分際,要求小如僅能採「和解」或「送視察室處理」,又要求受訓學員勸小如不要把事情鬧大,並威嚇若本案送視察室會被調查洩密責任、遭註記、未來發展會受影響等,迫使小如接受陳員道歉,事後又曲解為2人達成和解。
對於指控,陳員坦承有碰觸小如4次、拍照、監視、傳LINE等行為,但否認是性騷擾,並稱他監視小如的行為是應許姓輔導員的請求。本案經廉政署、北市府移送樹林區公所、新北市府依性騷法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高鳳仙指出,廉政署、北市府違法移送案件;而樹林區公所調查本案,誤用性騷法的性觸摸罪,來認定有無性騷行為,將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責任構成要件誤用混淆;新北市府則是就個別事實分別認定有無構成性騷擾,而未綜合全部事實加以認定,均非正當。
此外,樹林區公所、新北市府對本申訴案及再申訴案均無管轄權,卻均違法受理調查,並誤用法律做出性騷不成立的行政處分,均有明顯重大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屬無效,該公所及該府應依職權確認之。退步而言,該處分縱非無效,也屬違法的行政處分且不能補正,該公所及該府應依法撤銷之。
高鳳仙說,依學說、實務見解、行政院跨部會研商會議決議,考試錄取及分發的公務員於職前訓練期間的性騷擾申訴案,合於「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規定,應適用「性工法」而非「性騷法」,申訴案應由「被害人小如雇主」北市府消防局依性工法受理調查,再申訴案應由「北市府」受理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