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肉身佔位」壟斷停車格 綠委提案:罰停車駕駛人
民進黨立委吳琪銘。(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灣地小人稠,都會區往往連一個停車位都難求,不少人甚至祭出「肉身佔位」手段來爭搶車位,也因此引起不少糾紛。有鑑於此,民進黨立委吳琪銘、邱志偉近日提案修法,擬將「肉身佔位」的責任歸咎於實際停車的駕駛人,違者將處最高1200元罰鍰;全案今於立法院會一讀通過,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據了解,目前警方訂有俗稱「路霸條款」的道路障礙物認定標準,對於國人以盆栽、廢車等「物品」佔用停車格,只要符合認定標準就可開罰,然而對於「肉身佔位」行為,因為人體非屬道路障礙物,無法比照路霸行為處理。
吳琪銘提案指出,警方在實務上的變通做法,是把佔位者視為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的「行人」,按行人阻礙交通來科處300元罰鍰,不過這種做法卻也遇到一些困難,因為行人沒有車籍可供追查,警員必須在現場執法,不但「肉身佔位」引起的交通混亂無法迅速排除,事後也很難透過行車紀錄器影像來舉發「行人」違規。
吳琪銘等人認為,這種違規手段雖然是利用「人身」,但實質侵害法益的對象仍是欲停車的車輛,理應對車輛駕駛人科罰才符合法旨,畢竟這類「肉身佔位」行為的違規目的,還是在於「讓駕駛人順利停車」,應視為「駕駛行為」之一環。
考量目前執法警員苦無可對駕駛人開罰的法源,吳琪銘等人提出「道交條例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指使他人佔用公有停車格的行為明列為停車違規事項之一。根據草案條文,汽車駕駛人停車時,若指使他人佔用公有停車格供自身使用,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