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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義任中國黨政媒體被罰 綠委提案修法最高罰一百萬

張經義任職於中國官媒東方衛視,陸委會表示張已違反兩岸條例,最重可罰50萬。(取自白宮直播)

張經義任職於中國官媒東方衛視,陸委會表示張已違反兩岸條例,最重可罰50萬。(取自白宮直播)

2020/04/17 12:40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中媒記者張經義日前在美國白宮記者會上提問,自稱「來自台灣」,引發外界關注。陸委會昨對此表示,張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得在中國黨政軍任職規定,將依法開罰,最高可罰50萬元。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認為,中國用銀彈買台灣,政府卻只罰50萬,根本「不痛不癢」。為提高嚇阻效果,林楚茵提案修法,將罰則修正為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法案今在立法院一讀,已交付委員會審查。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規定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案修法,將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0條,罰則由現行的50萬提高為100萬,提案說明中指出,因現行罰則上限過低,相關行為層出不窮,難有嚇阻效果,盼能藉調高上限方式有效遏止。

依據陸委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2年至今,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而受罰的共有37人,其中因擔任中國全國政協委員遭開罰的有兩人,其中一人即為去年在中共兩會期間自稱「台灣女孩」的全國政協委員凌友詩。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今受訪時強調,中國透過各種管道收買台灣人,只罰50萬根本是小事,但對外卻能獲得多重宣傳效果,好似台灣人很願意擔任中國代表;林楚茵並說,過去行政單位的資料顯示,雖然設有相關罰則,但行政單位並未積極開罰,呼籲行政單位應就法論法、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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