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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下修選舉、被選舉權年齡 立院付委審查

國民黨立院黨團「投票、參選門檻下修,國民黨挺你」記者會,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等人與黨籍立委和青年朋友,一同高喊口號,要求修法下修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投票、參選門檻下修,國民黨挺你」記者會,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等人與黨籍立委和青年朋友,一同高喊口號,要求修法下修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記者王藝菘攝)

2020/03/27 12:1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落實18歲公民權已是朝野共識,立法院會今無異議一讀通過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啟臣等人提出的相關憲法修正草案,擬將被選舉權、選舉權門檻分別下修至20歲及18歲,全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江啟臣等人提案指出,我國憲法第130條明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此現行規定是民國36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超過70年未修正,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與世界接軌,跟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的趨勢不符。

提案中提到,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委與民選首長,是具備成熟民主制度的民主國家,且現今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知識水準,資訊也快速流通,人民的民主素養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實應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以符合社會狀況。

根據草案條文,選舉權行使年齡擬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被選舉權則參考「民法」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規定,由23歲下修至20歲。全案今於立法院會完成一讀,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據了解,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屬於非常設委員會,會在修憲案付委後成立,委員會成員為立委總額3分之1再加1人,名額按各政黨所佔席次比例分配。

至於修憲案的通過門檻,除要經4分之1立委提議外,還要有4分之3以上立委出席、4分之3出席委員決議,公告半年後再經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一半,才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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