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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鑑定仍聚焦於「損傷」 監院糾正衛福部

    監委王幼玲(左)、楊芳婉(右)。(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王幼玲(左)、楊芳婉(右)。(記者謝君臨攝)

    2020/03/23 11:3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2007年大幅修正,並於2012年實施身心障礙者鑑定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等兩項重大新的制度。不過,監委王幼玲、楊芳婉調查發現,修法後的身心障礙鑑定,仍未脫離以「損傷」為焦點的醫療診斷模式,福利服務需求也未落實評估及提供服務;監察院糾正衛福部,要求儘速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身權法修正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是採用16項損傷類型與疾病名稱為唯一鑑定基準,不僅互斥,也無法含括各種障礙類別與狀況。

    為接軌國際,修法後對障礙者的認定,雖採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CF)的8大類身心功能障礙類別(BS碼),並納入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的考量,但制度實施後,衛福部卻只採用醫師所做的「身體功能及結構」鑑定結果,補助與服務的提供又與身心障礙鑑定結果綁在一起。

    監委指出,此舉造成有實質需求的身心障礙者,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限於障礙等級,因而無法取得所需的福利服務資源;例如單耳或單眼功能障礙者,即是受限於BS碼的門檻,而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者資格與相關服務。

    監委直言,顯然修法後,我國仍未脫離以「損傷」為焦點的醫療診斷模式,個別經驗、需求、活動參與、社會環境等因素造成障礙者的障礙狀況,在現階段鑑定制度的執行,形同口號,完全不符合人權,與身權法當初修正目的有極大落差。

    監委強調,衛福部應當依法將「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納入對障礙等級的判定,並逐步檢討配套,調整依照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實際需求提供補助及服務,以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要求的人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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