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6歲以下可進投票所
圖為今年大選投票畫面。(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6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解決父母以及照顧者在育兒與行使公民權利的兩難;修法也將身心障礙投票者可協助或代投的資格由「家屬」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並增列投票所應選擇無障礙場地條文,更符合身心障礙選舉人需求。
過去6歲以下兒童無法進入投票所,導致父母或是照顧者無法進行投票或是造成困擾時有所聞,各界都曾力促修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及第57條條文修正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共4案。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裁示,今天所審查的草案雖有共識,但因這次修正的文字牽涉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其他條文一併連動要修改,因此修正草案通過,出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期間委員會也可以提案,等到其他法條同步修正後再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提案,修改選罷法第57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3條規定,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等人提案,增列明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場地,以及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有關協助投票措施。
陳玉珍等人提案,修改選罷法第18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4條規定,將可協助或帶頭身心障礙選民投票人員由「家屬」修正為「親友」,而原先條文僅有家屬或是選務人員可以代投或是協助投票;內政部考量親友概念可能難以涵蓋照護之人員,建議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獲得出席立委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