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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監院批大法官損害人民權益

監察院認為,司法院不當限縮監院釋憲聲請權,使人民權益遭受無可彌補的損害。(資料照)

監察院認為,司法院不當限縮監院釋憲聲請權,使人民權益遭受無可彌補的損害。(資料照)

2020/02/17 21:0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委高鳳仙調查陳進財遭羅織叛亂罪案,前年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另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經大法官以不符聲請要求決議不受理;監察院認為,司法院不當限縮監院釋憲聲請權,使人民權益遭受無可彌補的損害,監院於11日院會上,多位委員就此發言表示遺憾,因此決議發布新聞稿表達立場。 

高鳳仙表示,陳情人陳進財因警備總司令部73年至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於74年2月28日晚間遭花蓮縣警察局以叛亂罪逮捕,移送軍事看守所羈押,同年6月30日獲釋,花蓮警分局隨即於次日,依違警罰法與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規定作成矯正處分書,將其移送警總職訓第三總隊矯正,77年4月29日才獲釋。

然而,該矯正處分書的「受處分人」簽名欄空白,且未經陳進財或其家屬簽收,也無其他送達受處分人的證據,顯未合法送達而為無效。高鳳仙指出,警總依無效的矯正處分書,將陳情人移送矯正長達2年9個月餘,明顯剝奪陳情人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監院基於人權維護的憲法職責立案調查,發現陳情人確在戒嚴時期遭受警察機關重大的人身自由侵害,而縱對花縣警局究責,不但已罹於糾彈懲戒時效,也無從彌補陳情人的人身自由損害,因此經監院院會2018年7月10日通過聲請大法官解釋,盼能基於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使陳情人人身自由侵害能獲救濟。

不料,大法官去年11月卻對監院聲請為不受理的決議,其理由包括,現行刑事補償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定補(賠)償範圍過狹,規範不足,而有違憲疑義,皆涉及立法院立法權的行使,並非監院得行使監察權的對象及範圍。此外,上述法規也非聲請人行使其職權所需適用的法律,不符大審法所定「適用法律」的要件。

然而,監院強調,本案無救濟之道不僅是立法及修法問題,更是人民嚴重權利受損卻無救濟之道的違憲問題,自為監院行使調查權及糾正權等職權的範疇。大法官會議卻作出不受理案件的決議,不僅不當限縮監院釋憲聲請權,且罔顧人民權利受損卻無從聲請釋憲的困境,監院深表遺憾!

監院表示,大法官應本於憲法保障民眾權益的本旨,衡酌監院歷來聲請解釋實務,不可不當限縮監院聲請範圍,才能體恤民苦、健全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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