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2鄉代涉賄判刑3年半 依法應停職
九如鄉代馮龍政與新埤鄉代張時田涉賄,被屏東地方法院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九如鄉民代表馮龍政及新埤鄉民代表張時田,因涉嫌在去年選舉期間買票被查獲,經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後,屏東地方法院採信檢方所提事證,判處馮、張2人各3年半徒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屏檢調查,馮龍政與張時田涉嫌透過親友分別涉嫌以500及1000元價碼向選民行賄,經查扣相關證據及傳喚證人後,檢察官認定2人涉賄嫌疑重大,除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對2人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屏東地院民事庭去年底審結,法官認定2人賄選,判決當選無效;馮、張2人均否認賄選,不服該判決結果,均已提起上訴;屏東地院刑事庭最近也陸續審結,法官也認為2人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各判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依照選罷法規定,鄉民代表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一審被判有罪且無緩刑者,依法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不過仍保有鄉代資格,除非上訴後改判無罪,才可於任期屆滿前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