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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賄選案 更二審由4年改判9個月

李全教賄選案,更二審認為李全教是預備犯,因此從更一審4年徒刑,到更二審改判9個月。(資料照)

李全教賄選案,更二審認為李全教是預備犯,因此從更一審4年徒刑,到更二審改判9個月。(資料照)

2019/12/31 13:01

首次上稿11:08
更新時間13:0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遭控賄選,「李全教議長賄選案」從2014開始長達5年訴訟,今年更二審大幅改判,從更一審依選罷法判處的4年刑期,更二審今天改判9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李全教不可以再上訴,須由檢方提起上訴,南檢則要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

李全教賄選案,歷審都判李全教有罪,台南地院一審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2017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半、褫奪公權5年,去年8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但今年3月又被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還是「不正利益」必須再調查。

今天更二審宣判李全教違反選罷法,是選罷法100條定義的「預備犯」處9個月徒刑,高分院指出,在2014年9月11日議員選舉前李全教與共犯,對議員參選人谷暮.哈被控行求賄選,他「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位參選人,讓谷暮選情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求谷暮未來在議長選舉支持李全教,但是谷暮一直拒絕,因此只能算是「預備」行求賄選。

由於選罷法100條規定,如果是預備犯是處1年以下徒刑,因此更二審改判李全教9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李全教仍不能再上訴,不過檢方能夠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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