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頭詐領737萬檢舉獎金 前海巡查緝隊分隊長遭彈劾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前海巡署宜蘭查緝隊分隊長沈大祥。(記者吳書緯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前海巡署宜蘭查緝隊分隊長沈大祥於獲得情資後,利用人頭檢舉人詐領檢舉獎金,不法所得737萬7487元。查緝隊長張志勇身為單位主管,竟未察覺,而隊員江承宏、羅博雄為求績效,配合行事,除了經台北地院判決有罪,4名查緝人員均涉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等規定,本案經監委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監察院於今天審查會通過,依法彈劾4人,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仉桂美表示,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現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前分隊長沈大祥,獲得情資後,利用人頭檢舉人,製作虛偽筆錄,詐領檢舉獎金。由於查緝實務為避免檢舉人曝光,僅主聯人能與之聯繫而採用「單線領導」作法,使沈大祥有可趁之機,違反海岸巡防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等規定,由他自己或委由他人製作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後再與人頭朋分,違法圖利自己與人頭檢舉人。
仉桂美說,本案通窗事發是因為沈大祥退休後,告知承辦同仁為檢舉人為其他人,查緝隊同仁辦理領取檢舉獎金作業時,發現檢舉人不是筆錄上的人頭檢舉人,因此終止發放,詐領檢舉獎金一事才曝光。
至於前宜蘭查緝隊隊長張志勇部分,仉桂美提到,在財勝發號案、南海六六號案,因其為單位主管,根據該隊內部文件(宜生要況報告、天威要況報告)及其他查緝人員證詞,應已明白知悉案件情資來源管道,卻未能制止或舉發沈大祥利用人頭檢舉人情形,未能篤行單位主管核稿權責,違法圖利他人。
仉桂美表示,江承宏為前台北查緝隊隊員,在聯勝發號案中,因欠缺績效,遂向沈大祥請求提供案件,因此在聯勝發號案中,逕自製作未經一問一答虛偽檢舉筆錄,在不知是否為人頭檢舉人提供情資下,由人頭檢舉人於虛偽檢舉筆錄簽名。嗣後雖經人頭檢舉人告知自己是人頭檢舉人時,江承宏仍未懸崖勒馬,致令違法圖利人頭檢舉人與沈大祥。
仉桂美提到,前宜蘭查緝隊查緝員羅博雄,在龜山倉庫案中,雖知情資來源不是人頭檢舉人,仍便宜行事,製作由人頭檢舉人檢舉的相關函稿,為不實登載,未能切實執行職務。
王美玉表示,沈大祥、張志勇、江承宏贊成與反對票數比為12:0,羅博雄票數比為8:4。
仉桂美提到,這件彈劾案因為牽涉到多起走私案件與多位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光是副本就多達80幾份,可能也破了彈劾案的副本紀錄,日後的調查報告也會針對查緝走私時,單線指揮的狀況使得只有情資提供者與指揮者知道的狀況有所著墨,希望日後有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