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伐補償條例三讀 擴大適用範圍、取消樹齡6年限制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適用範圍擴大為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且取消樹齡6年限制,經確認竹木覆蓋率逾7成即可申請。(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適用範圍擴大為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且取消樹齡6年限制,經確認竹木覆蓋率逾7成即可申請;立委高金素梅會後上台發言表示,這是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再進一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日前報告表示,該條例是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因法令限制而不能利用時,政府應對其所生損失予以補償,是實踐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這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將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及自然保留(護)區等受限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納入。
為避免與造林業務混淆,法案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將造林回饋規定併為檢討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其具原住民身分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原條例第6條規範,欲申請禁伐補償的地主,用地造植林木樹齡必須超過6年;三讀條文將6年限制取消,經確認原民保留地竹、木覆蓋率7成以上,即可申請補償。
三讀條文明定,原住民族保留地若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區域等,可由原民會劃定為禁伐區域;補償金額度方面,2016年每公頃台幣2萬元、2017年起每年每公頃3萬元,不足1公頃者,按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
條文明定,若禁伐補償金核發後,發生受領人擅自拔除、毀損竹、木致覆蓋率未達7成,以及受領人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喪失原住民身分等情形,應撤銷禁伐補償,並按月依比例返還禁伐補償金;原民會應建立禁伐補償資訊管理系統,農委會林務局應定期清查及監測森林資源。
夷將.拔路兒日前報告指出,去年禁伐合格面積4萬6725公頃,今年核定禁伐面積為5萬6109公頃,去年受補償人數2萬9978人,今年預估受補償人數約3萬5000人;今年因水源涵養、二氧化碳吸存及防止土砂流失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預估為10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