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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資料照)

2019/12/10 12:05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等9大項工作;該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中監察院長為當然委員,另7名委員的資格,需對人權議題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促進、保護人權實務經驗者。

綜觀三讀通過的草案條文,共9條,立法目的在於,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條文指出,該委員會職掌可分為9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三讀條文載明,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監察院長及具「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保護人權有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的監委7人為當然委員。其餘2名委員,則由監察院長就監委人選中遴派之,但這2名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監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分成3組,分別為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及教育交流組,將設置32位至45位職員,其中監察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本會委員互推1人擔任,另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1人,組長3人。

回顧委員會設立緣起,傅孟融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院,是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修正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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