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嫌犯潛逃遭通緝 追訴期可延長3分之1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案」。圖為三讀通過後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的時效停止期間,從現行4分之1延長為3分之1。以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為例,其追訴權時效原為20年,若被告遭通緝,修正前需加計4分之1變成25年,修正後則變成加計3分1,約為26.7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80條與第84條規定,所犯之罪的本刑越重,其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均越長,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長達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也有20年。
另根據「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會因為檢方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犯罪行為人逃匿遭通緝等原因停止計算;行刑權時效也會因為受刑人逃匿遭通緝、執行期間脫逃等原因停止計算。目前兩者的停止計算期間上限均為4分之1。
有鑑於過去許多罪犯藉著棄保潛逃出境,將時效停止制度當成保護傘,等到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逍遙返台,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在今年5月間提案將停止期間的上限從4分之1調整至3分之1,相當於延長整體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犯罪成本。
此提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時,法務部等相關部會與朝野立委均無異議,順利初審通過,並於今日完成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