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三讀 指定項目須強制溯源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案」,修正內容包含公告實施驗證制度、推動第三方認驗證、推動指定農產品強制溯源制度及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等4大重點,未來農委會將可公告指定農產品強制溯源,同時也落實許可、認證、驗證之三級品管制度,政府僅負責監督,認證、驗證均由民間辦理。
據農委會說明,本次修法可分為4大重點,其一是授權機關另行公告農產品驗證制度,會比目前直接明定驗證制度更有彈性;其二是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將認證、驗證都交由民間辦理,政府只負責監督,角色更為明確;其三是將過去僅屬自願性質的溯源農產品,改為「非公告項目自願、公告項目強制」,強化經營者生產責任;最後則是發給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明文件,強化產品管理及行銷。
修正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產銷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及驗證基準,而經營認證業務的機構、法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文件有效期限與每次展延期間均不得超過5年。若未經許可就擅自經營認證業務,將可處6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驗證業務的機構、學校及法人,也應先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發給證書,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農產品若經驗證合格並銷售,應明顯標示其品名、原料名稱、淨重或數量、經營者名稱與電話、地址、原產地、驗證標章編號、字號或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等。
條文中也明定,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為原料者,於一定規模以下且以合法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加工者,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若未依規定登錄農產品溯源資訊,或是登錄不全、不實,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