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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可任命稽核主任 立委質疑校務基金監督失能

教育部長潘文忠(左)與台大校長管中閔(右)在立法院同台,接受立法委員質詢。(記者吳柏軒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左)與台大校長管中閔(右)在立法院同台,接受立法委員質詢。(記者吳柏軒攝)

2019/10/14 13:31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教育部、國立大學等今赴立法院進行109年度預算審查,立法委員鄭秀玲質疑,104年修法,讓國立大學校長可任命稽核人員,讓校務基金的管理、監督均由大學校長主導,監管形同失衡,要求教育部修法;部長潘文忠表示,會跟各校深入了解,後續研商。

時代力量立委鄭秀玲指出,「大學校長球員兼裁判!」,因大學校長是各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不料發現104年教育部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讓年度收入在20億以上的校務基金,由校長設立專任稽核人員與主管,還隸屬校長底下,導致校務基金的管理及監督均由校長主導,監督形同虛設。

鄭秀玲再舉,台灣大學、交通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政治大學等校,僅交大由校務會議選出經費稽核委員會,其他4校仍僅由校長任命稽核室與稽核主任,有監督不足疑慮,過去更有台大、清大教授在校務會議提案,成立校務監督委員會或經費稽核委員會,但都未過關。

鄭秀玲認為,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須受到監督,可由具備校園民意基礎的校務會議接手,建議校務會議下設立常設的經費稽核委員會,而該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目前大學校長設立的稽核室也應該移到該委員會底下,脫離校長監控,才能維持校務基金稽核的獨立性,呼籲教育部盡速修法。

潘文忠表示,此案需進一步處理,盼達到兼顧資訊公開透明,也讓校務可正常運作,未來會跟大學校長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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