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通緝未通知前案檢察官 監院請中檢檢討
監院請中檢檢討改進。(記者謝君臨攝)
台中地檢署精股檢察官何建寬於9年前承辦一起詐欺案件,由於該案被告已被政股檢察官通緝,何另對被告發布併案通緝,而後被告遭緝獲,但中檢相關人員僅通知精股,而未通知政股,何建寬及其書記官也未知會政股,造成該名被告通緝雖已撤銷,但政股遲至前年才另行分案續行偵辦。監院請中檢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高鳳仙接獲一名涉犯詐欺罪的被告陳情,指台中警方於2010年8月將他的案件函送中檢,中檢對他發布通緝,而後他因涉及另一起詐欺案,遭併案通緝,翌年7月他被緝獲移送中檢,但中檢相關人僅通知後案承辦書記官,漏未通知前案承辦書記官且未分案,造成中檢遲至2017年1月才重啟偵辦前案。
高鳳仙調查,陳訴人於2010年至2011年間先後涉犯詐欺等罪,經中檢於2010年11月發布通緝。而後,檢察官何建寬指示書記官何竹筠於2011年4月製作併案通緝書,對陳訴人發布併案通緝,該通緝書載有原通緝案號及偵查案號。
高鳳仙表示,陳訴人於2011年7月25被緝獲,書記官於27日製作撤銷通緝書,但精股檢察官何建寬未依規定讓先前已發布通緝的政股檢察官訊問,書記官也未將撤銷通緝書稿先知會政股,造成收案及通緝在先的案件雖已撤銷通緝,卻遲未另行分案續行偵辦。
高鳳仙說,2017年1月中檢因清理檔卷,才發現該案已撤銷通緝尚未分案,於同年1月19日改分偵緝案,自2011年7月27日撤銷通緝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改分偵緝案之日止,延宕分案偵辦超過5年。檢察官何建寬、書記官何竹筠未依規定通知前承辦股並訊問,延宕偵辦時效長達5年餘,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本案為同一檢察署就同一被告為二案以上通緝,被告緝獲時後案承辦人員疏未通知前案承辦人員,導致延宕偵辦時效等情,實務上類似案件並非罕見,法務部應持續檢視實務運作情形與需要,適時採取一案一緝、併案通緝,或其他折衷方式等,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兼顧被告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