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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筆政治檔案移歸國有 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遭駁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是我國檔案管理的專責機關,檔案移歸後,並無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不符停止執行要件,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即國民黨應移歸相關政治檔案給檔案管理局。(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是我國檔案管理的專責機關,檔案移歸後,並無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不符停止執行要件,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即國民黨應移歸相關政治檔案給檔案管理局。(資料照)

2019/10/03 19: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年5月做成處分,依促轉條例規定要求國民黨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等33筆有關的政治檔案資料,移歸國有,但國民黨不服,申請復查後,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後,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是我國檔案管理的專責機關,檔案移歸後,並無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不符停止執行要件,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即國民黨應移歸相關政治檔案給檔案管理局。

此案源於,去年8月8日,促進轉型正義委會員(簡稱促轉會)為辦理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有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審定事宜,檢送「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通報清冊」給國民黨,要求國民黨在文到後1個月內,填報二二八事件等相關的33筆政治檔案原件給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今年6月3日,國民黨不服促轉會此項處分,向促轉會申請復查,現正進行復查程序,國民黨同時以移歸政治檔案給檔案管理局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有急迫情事」為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北高行之前裁定認為,檔案管理局為我國檔案管理的專責機關,就檔案之移轉、保管、典藏及相關作業標準、技術、設施、環境等因素均達國際檔案管理水準,能確保系爭檔案移歸後,得予妥適存放及維護,並無造成系爭檔案移歸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因此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沒有理由,此項裁定並無違誤。

最高行也指出,國民黨不履行、或違反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項及第4項作成的行政處分,不論是由促轉會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施予強制執行,或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5項處以國民黨罰鍰,皆係法律規定的合法行政行為,因此駁回抗告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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