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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釋憲退休人員至私校任教可領月退 銓敘部:恢復補發

八百壯士與反年改團體在司法院關切軍公教年改釋憲案。(資料照)

八百壯士與反年改團體在司法院關切軍公教年改釋憲案。(資料照)

2019/08/29 16:17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大法官年改釋憲指出,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月退休金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銓敘部今天表示,已與教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台灣銀行等單位協調後續恢復及補發給與措施。

銓敘部表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文,銓敘部針對立即失效、應儘速修正、定期檢討採行適當調整措施等三部分採取因應措施。

立即失效部分:關於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月退休金之規定,大法官宣告失效,基於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及軍公教人員作業之一致性,於行政作業上,對於已再任私校而停發給與者,已經與教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台灣銀行,協調後續恢復及補發給與之統一作業原則。

應儘速修正部分:關於退撫法第67條所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大法官諭示應依解釋意旨儘速修正,並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一節,銓敘部將遵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儘速修正。

定期檢討採行適當調整措施部分: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及優惠存款利率之調降,大法官諭示,倘現階段改革效益提前達成範圍內,至遲應於依退撫法第92條為第1次定期檢討時(自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在不改變法定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後續將遵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採行適當調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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