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匪諜案」7人枉死、國賠近億 監院糾正國防部
監察委員高鳳仙。(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調查白色恐怖「台電匪諜案」,認定本案有3大違失,包括縱放共黨領導人及幹部;對25名被告不當審判,其中7人因保安司令部不當審判,被誤用法條判處死刑,致國家支付近1億元補償金;另違法銷燬偵審卷宗及未依法保存銷燬清冊。監察院今天通過兩名監委所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國防部。
全案源於鹿窟事件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重要幹部林素月、林三合、陳銀、張棟柱,在國防部保密局破獲鹿窟基地前,即消聲匿跡前往南部,續邀集民眾提供資金、加入叛亂組織等,而後6人自首,卻波及曾維成等商、農、工、公務員等25人遭判刑,其中台電員工計11人,史稱「台電匪諜案」。
監委調查,本案共有3大缺失;首先是未偵辦共黨領導人及幹部,國防部保密局依據陳本江等人供述,於44年3月31日將曾維成等25人解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審辦,但陳本江等人因自首及供出共犯、幫助者或參加組織者,竟均未依法移送偵查,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任其逍遙法外,核有違失。
其次,監委調查發現,曾維成等25人的初審、複審有4大違失,包括未詳查有無刑求逼供、以自白為唯一證據判刑、漠視刑求抗辯;對曾維成等7人誤用法條判處死刑;被告無法選任辯護人;初審的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仍擔任復審的審判長及審判官,未依法迴避,於法不合。
監委指出,本案因保安司令部不當審判,致使國家對25名被告或其家屬分別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給予補償金共9990萬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此依促轉條例規定,將25名被告的有罪判決暨其刑的宣告均撤銷,核有重大違失。
最後,監委表示,本案7名被告被處死刑、7名被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規定,應永久保存卷證,不得銷燬。不料,國防部竟違法將本案的歷審檔案卷證及銷燬清冊全數銷毀,迄今無法查出何人、於何時銷燬,致使案關當事人主張的冤屈與真相無從查明,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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