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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貪污擬增「陳玉珍條款」 追回停職期間薪水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2019/06/24 17:4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朝野立委就「陳玉珍條款」達成共識,意即法官、檢察官若貪污經判刑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有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未來「史上最貪女檢」陳玉珍遭判12年後還能領6年半薪的狀況,將不復見。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對部分法條達成共識,其中包括「若法官任職時違失情節重大,可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等,但仍有44條條文無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

針對法官法第43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第50條第1項前3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俸給」。

對此,黃國昌說明,這是為了解決實務上的嚴重問題,法官若貪污,不准從納稅人身上再領一毛錢,可稱為「陳玉珍條款」;依現行狀況,刑事訴訟程序拖很久,陳玉珍被判刑12年後,每月還領半薪超過6年,此事讓人無法容忍,一旦貪污確定,如果前面沒有給薪就算了,「有給的,每一分一毫都要追回來!」

列席研議修法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對於貪污的痛恨,他不下於任何人,從過去當檢察官開始,他辦過多少次貪污案,法官的貪污,我們都有被害人的感覺,我們一輩子認真清廉,卻受到一些貪污法官的牽連。若不考慮剝奪貪污者的薪水,會造成其經濟困窘影響生計,他對於應追回停職期間的薪水沒有意見。

蘇嘉全說,法官跟一般公務員的社經地位不同,就像大家對政治人物的要求會比較高;柯建銘也認為:「(條文)應該是要加上去」。

黃國昌強調,最重要是要把立法原則確立下來,這沒有(貪污者)活不下去的問題,標準就是「停職」,最後貪污確定把錢要回來,「這是天經地義,天公地道的事情,講到好像我們不讓法官活不下去,言重了」。

最後,蘇嘉全裁示通過增訂時力所提的修正動議,目前協商仍繼續進行中。

判決指出,陳玉珍在擔任檢察官10多年來,向電玩業者收賄2300萬元,包庇掩護非法賭博電玩店,敗壞國家法紀,日前被判刑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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