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通過 2監委:不符「巴黎原則」
高涌誠。(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會今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3案,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尊重多數委員意見,但提出2點不同意見;首先,人權委員會委員由全體29名監委兼任,難以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其次,現行監委的組成來源,不符「巴黎原則」所強調的人權專業背景及反映社會多元性。
監院今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全體監委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至於「監察院組織法」則增訂監委資格,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代表。
對此,監委王幼玲、高涌誠稍早發布聯合聲明稿,對於院會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3案,表達2點不同意見;強調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3條,關於委員會的委員由全體29名監委擔任組成,將難以使監院成為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監委表示,傳統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不同,或可相輔相成,但也存有不盡相同之處。監察職責是依現行法規,監督國家機關人員有無違法瀆職,而人權職責,則包含處理國內現行法規及國際人權標準的矛盾與分歧。因此,監委若有部分專責人權工作、部分專責監察工作,兩者具同等地位,但有專業分工,將使監院充分運作,發揮最大功能;而院會通過的草案未慮及此,誠屬遺憾。
此外,以現行監委提名資格的組成來源,主要為立委及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公務人員及大學教授、專門及技術人員、政治及新聞工作者等,顯與「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人權專業背景及反映社會多元性的組成,並不相符。縱於監察院组織法新增人權背景委員,以增加多元性,仍難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
王幼玲。(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