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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政院兒少權小組納兒少代表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成立的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將納入18歲以下的兒少代表。圖為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成立的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將納入18歲以下的兒少代表。圖為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2019/05/15 15:32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將導入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納入兒童社會參與權利,因此,行政院成立的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將納入18歲以下的兒少代表。衛福部社會與家庭署長簡慧娟表示,納入的兒少代表成員,年齡約落於10歲至18歲之間。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2014年上路,為我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得成立法源,但現行制度規範,此小組僅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僅在「必要時」,「得」邀少年代表列席。

不過,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等人提案,認為應強化兒童、少年的參與權利,認為公約推動事項過程,「應」有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衛福部對此提案也表達贊同之意。

外交部所提的修法意見也認為,在1989年上路的「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原則,分別為免受歧視權利、兒童最佳利益,還有生命、生存與發展權利,以及社會參與權利。其中,社會參與權利,意指兒童有權參與關於兒童的事務,因此外交部也樂見其成。

朝野立委對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並無反對意見,因此使此案通過初審。對於兒少代表遴選方式,簡慧娟表示,目前仍在徵詢意見中,亦會考量兒少代表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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