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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三讀 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後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後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2019/05/10 16:38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明列教師解聘、停聘的各類樣態,並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途徑,以此制衡不作為學校,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教師法修正案」明確將不適任教師分為違反「性別平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其他」共四類,並列出終身解聘、原校解聘不續聘等不同程度處置,其中,貪污、性侵有罪,或經性平會調查犯重大性平、兒少案屬實,可直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過去教師評議委員會常被外界批評「師師相護」,這次修法也在案件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時,強制要求學校教評會納入外部專家學者,並新增「專審會」制度,若主管機關與學校來回審議、復議後仍無結果,可由專審會代決解聘不適任教師。

針對「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除了維持原有教評會2/3出席、2/3通過的門檻,也增加「專審會」途徑,協助校方調查不適任教師,調查屬實再送教評會審議,並將門檻調降為1/2出席、1/2通過,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教師專業審查會」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設立,置11至19位委員、任期兩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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