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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揆拍板 揭露不法涉洩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可免責

    蘇揆拍板「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保障吹哨者工作權。(資料照)

    蘇揆拍板「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保障吹哨者工作權。(資料照)

    2019/05/02 13:43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保護吹哨者工作權,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院會拍板「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揭弊者針對公、私部門有任何揭弊行為,應受到人身安全跟保護,不能有不利的人事措施對待,若發生職場霸凌可要求精神賠償,並明定揭弊者若向受理揭弊機關揭露公部門或私部門貪瀆、危害公益、危害食安等涉及犯罪行為,內容涉及依法應保密的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者,將不負洩密的民、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也明定揭弊者在揭弊前或揭弊後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因而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者,因事關揭弊者權益的保障,同樣也應免責。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會後指出,保護揭弊者部分,如果相關法律規定都有,那保護部分就是從優,處罰部分則是從嚴;至於證人保護法也有類似保護功用,他則表示,證保法是基於偵審程序,保護人證。

    不過,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恐有最長30天空窗期不被此法保護,蔡碧仲說,時間上的過程確實會衍伸一些弊端,但是層次性通報設計,具名部分不是絕對的要求,牽涉到揭弊者權益保護,當然可以透過化名、對照表、密封等等方式處理。

    為保護揭弊者,草案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其中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但若離職員工揭弊後,復職顯有事實上的困難,草案也訂出「好聚好散條款」,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3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

    另外,草案也納入「戴立紳條款」,未來犯罪共犯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2012年檢舉單位長官公費私用,卻遭法院認定是共犯因而免職,而他認為的真正貪污者卻繼續上班、辦理退休,安穩領退休俸,誰還他公道?政院因此通過法務部這項修法,明定揭弊者是犯罪的正犯或共犯,若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願出庭作證,即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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