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協商「政府採購法」 迴避範圍將從三親等改為二親等
立法院今針對「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會中各黨團取得共識,未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的利益迴避範圍將擴大,防止採購弊案孳生。(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針對「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會中各黨團取得共識,未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的利益迴避範圍,將從過去「承辦、兼辦採購人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擴大為「機關人員本人、配偶與二親等內親屬」,藉以防止採購弊案孳生。
本次包括行政院、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均提出此提案。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所規定的「承辦、兼辦採購人員」,常被誤解為不包含實際承辦人的主管,因此希望修正為「機關人員」,讓規範更加明確。至於親等的調整,則是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進行修正。
此外,今天的協商結論也包括修正該法第50條,將條文中的「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修正為「以不實文件投標」,未來不管廠商是故意變造或作業疏失,只要被查獲文件不實,招標機關就可不予開標或決標。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等人提案,希望明定勞務採購免收押標金與保證金,以免廠商無法負荷競標過程中的巨大成本。各黨團協商後決定採折衷版本,雖非一律不收押標金與保證金,但應以免收為原則。
時代力量黨團另以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為例,指黃任內涉入多起採購弊案,政府機關必須曠日廢時打官司才有機會追回國家的損失,因此希望增訂規定,對行賄、冒名等不當投標行為處押標金五倍以下賠償,不過此提案未取得各黨團共識,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暫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