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考試委員19人變3人、不得赴中兼職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報告並備質詢。圖為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調降為3名,任期也從6年改成4年;此外,條文另新增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若違反規定,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至於是否保留考試院院會,相關條文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院司委會今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為精簡組織、節省公帑,修法重點著重於縮減考試委員人數、任期,並明定委員資格等,會中並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報告並備質詢。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為3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4年,總統應於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具有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2分之1。
而在任用資格上,條文也明定3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此外,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20人另提案新增第5條之1,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李俊俋強調,考試院是憲政機關,不管是用什麼名義,考試委員都不應到中國兼職,事實上以前也發生過,但既然是憲政機關下合議制的委員,必須嚴加禁止;經在場委員、官員討論後,決定新增此一條文,並於條文中凸顯「中國」。
至於是否保留考試院院會,牽涉到合議制或獨任制;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認為,若貿然刪除可能有違憲之虞,導致考試委員無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建議保留,不過,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說「這帽子扣得有點大」,反問憲法所規定的職權,有哪一項是刪除院會後無法做的,要求李詳細說明。
段宜康強調,因為考試院的態度,外界誤解修法要把考試院職權「空洞化」,但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規定的各項執掌,均仍在考試院,只是形成過程不同;經討論後,相關條文先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