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韓國瑜募罰款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議員稱承擔一切
中市議員李麗華為韓國瑜勸募罰款,遭質疑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記者蘇金鳳、蔡淑媛/台中報導〕市議員李麗華今天發起捐款幫韓國瑜繳50萬元罰款的活動,遭外界質疑李麗華非公益團體,其勸募行為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社會局表示,李麗華的勸募不是公益,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但是否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則不在社會局業務。李麗華則表示,若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她承擔一切。
由於韓國瑜到香港及澳門進入中聯辦,陸委會認為韓國瑜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傳出有意開罰,最高可罰50萬元。
李麗華服務處今天公開協助募款要繳罰款,李麗華表示,不是她號召,只是代為執行。
不過李麗華為韓國瑜公開募款,不屬於公益,因此遭質疑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社會局表示,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三條規定,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而李麗華是屬於政治行為,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台中社會局秘書長廖宗侯補充說,可發起公益勸募的單位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勸募用途必須在社會福利、教育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事業。(14:31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