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金檢最高罰5千萬 立院三讀通過
2019/03/26 11:0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擴大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權限之外,也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例如銀行如違規營業或妨害金融檢查,罰鍰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若違法吸收存款,罰鍰上限從25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盼藉此產生嚇阻作用,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本次修正目的,是有鑑於前陣子國內金融業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為了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以及法令的遵循原則,因而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曾銘宗說,以銀行法61-1條為例,擴大主管機關的監管權責,在銀行有重大違規時,除了可命經理員、職員限期停止職務外,也可以裁撤部門或分支機構,另外,若銀行違規營業或妨害金融檢查、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的處罰,罰鍰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
此外,若違法吸收存款或違反銀行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由現行罰鍰只有25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曾銘宗強調,本次修法效益,透過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擴大主管機關的監管權限,希望讓金管會有更大監管的權責,產生嚇阻的作用,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保障存款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