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鄉民正義不符刑法「義憤」要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朝野立委討論到「義憤傷害、殺人罪」時,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詢問「義憤」該如何定義;對此,法務部及司法院官員解釋,「義憤」的構成要件,需包括他人不義行為在先,客觀上會讓一般人難以忍受,且「當場」犯罪才屬之。
現行刑法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下傷害、重傷害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於現行277條,傷害罪3年以下徒刑、傷害致重傷者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傷害致人於死者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以及現行278條,使人受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使人受重傷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若符合「義憤」要件,刑責明顯較輕。
針對相關條文,朝野立委擬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不過,立委段宜康認為,「義憤」這兩字該如何定義,如果是基於報復心理或私刑正義的話,是否屬之。
對此,今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的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解釋,此部分有關「義憤」的定義,指的是客觀上「一般人都沒有辦法忍受的」事情,比如說,看到自己的小孩被人家凌虐,或是家暴案件,兒子看到父親快要把媽媽打死,且要符合「當場」的要件,如果是過幾天後才犯,或是鄉民的正義,均不屬之。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則舉最高法院判例,強調需「他人不義行為在先,客觀上其不義行為一般人都會引起公憤,且時間、空間要有關聯,當場激憤難忍,這幾個狀況都符合下,才算是,這在實務上較不常發生;所謂的「私刑正義」、「鄉民正義」是不包含在這裡面的,沒有時間、空間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