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聲張? 監委調查:權勢性交案每年平均不到20件
監院調查,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而被告多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而被告多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委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婉提出之調查報告,敦促司法院及法務部重視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勢不對等情狀、籲請研議提升構成要件明確性,並落實司法人員法定訓練時數。
監院調查,近5年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件數,最低5件,最高12件,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最低5件,最高13件,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自104年後未有案件,5年合計僅2件。換算下來,權勢性交案平均每年不到20件。
至於違反刑法第228條第1項權勢性交罪案件,平均刑期1年2個月,有罪率為86.49%;違反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案件,平均刑期6.23個月,有罪率為88.64%;違反刑法第228條第3項權勢性交未遂罪平均刑期4個月,有罪率100%,案件數量不多且量刑也較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監委表示,刑法上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立法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或不敢反抗。
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其中可能的利用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監委說,由於多數權勢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於行為人權勢,不敢向外聲張、求援,司法人員必須對權勢性交案件特質有所了解。目前事實審法院設有性侵害專業法庭,司法人員需受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