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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盟不滿函文有「結婚」兩字 告中選會慘遭駁回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中),不滿中選會通知補正的公文有「婚姻」兩字,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兩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0)日裁定駁回。(資料照)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中),不滿中選會通知補正的公文有「婚姻」兩字,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兩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0)日裁定駁回。(資料照)

    2018/12/20 22:1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先前認為,中選會初審通過公投提案時,函文說明欄提及「結婚」兩字和其公投用語不符,因而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兩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0)日裁定駁回,表示函文內容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做為訴訟標的。

    判決指出,曾獻瑩不滿他所提起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雖經中選會初審通過,但中選會5月23日的回函公文說明欄中,「本公投案即便通過,立法機關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權利,且另行制定特別法律亦不得違背保障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及平等保護之意旨」,卻是使用「結婚」一詞。

    曾主張,中選會在函文中使用「結婚」一詞,已明顯和他公投理由書中的「用語不符」,因而提起訴訟,要求中選會撤銷該行說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天認定中選會所發布的回函公文,僅作為告知「初審通過」用,其說明欄一詞並無產生其他法律上效力。另外,函文也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做為訴訟標的,更無損害曾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裁定駁回訴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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