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貨物稅額 修法通過調降最低罰鍰

立院修法通過,將廠商漏報貨物稅額原本需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降為處3倍以下罰鍰,財政部表示贊同。(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32條條文修正案」,將原本廠商漏報貨物稅額,除補徵稅款外,需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降為處3倍以下罰鍰。
提案立委江永昌於提案要旨中表示,現行條文訂有罰鍰最低倍數為補繳稅額1到3倍,但實務上常見行為人非故意漏報貨物稅額,卻因該案中貨物所漏稅額甚鉅,就算按法定最低倍數裁罰,仍需處以鉅額罰鍰,與我國其他稅法相關規定不一致,有情輕法重情事。
財政部表示,修法將裁處漏稅罰的罰鍰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裁量其處罰倍數,財部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