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馬辯一毛未收 檢痛斥: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國民黨「三中」交易案,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北檢7月起訴,台北地院昨日首度開庭。(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首度開庭審理國民黨「三中案」,前總統馬英九當庭稱檢察官故意截取片段錄音,曲解其原意,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台北地檢署昨則就馬所涉犯行,發表上千字聲明稿回擊,批馬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遺憾馬對違法事證始終略而不提,呼籲馬回歸「證據」,勿混淆視聽,斵傷司法威信。
檢:背信罪無關收不收錢
至於馬向法官說沒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口袋,更沒收任何買家的錢;北檢表示,馬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所涉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罪,均不以被告受有財物利益為構成要件,馬即使未將犯罪所得據為己有,但使他人獲得「不法暴利」,當然成立犯罪。
針對馬當庭陳述當年處理黨產的時空背景,受限於廣播電視法要求政黨退出廣電經營的期限,增加國民黨處理黨產的必要及急迫性等語;北檢分別就廣電法罰則、法規期限及馬當年在中常會上的發言等三面向,逐一反駁。
北檢指出,首先,政黨未於期限前退出媒體經營,廣電法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中視及中廣不可能遭受停播、吊照或廢止許可等重大處分。第二、攸關政府公股退出台視、華視等電視事業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在廣電法期限後的2006年1月18日才公布實施,中視不會因國民黨及黨營事業未於期限前退出經營就被廢照。
馬應為國民黨 謀最大利益
北檢強調,馬英九曾在2005年12月28日國民黨中常會上表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我們沒退出也沒關係...」等語,顯見馬確知國民黨及黨營事業並無依廣電法規定退出媒體經營的急迫性。
至於馬稱是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才依廣電法所定時限處分三中;北檢反批,即使須依時限處分三中,馬也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為中投、光華等黨營事業,以及為國民黨及黨員謀取最大利益,不該以欠缺正當及合理性的條件進行非常規交易,使中投等公司蒙受重大損害。
籲馬澄清事實 勿混淆視聽
馬另指檢方截取片段錄音,曲解其原意;北檢則澄清,辦案秉持客觀、公正立場,遺憾馬至今仍空言泛指檢察官故意截取錄音片段,卻始終未具體指明究竟檢察官有何斷章取義之處,呼籲馬回歸「證據」、澄清事實,勿混淆視聽,斵傷司法威信,也期待馬能向法庭聲請公開勘驗本案全部錄音光碟,以受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