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約聘僱納勞基法? 銓敘部:廣義公務員不宜適用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銓敘部長周弘憲8日就「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進行專題報告。公務機關約聘僱納勞基法?周弘憲:廣義公務員不宜適用。(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8)日邀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進行「各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專題報告,銓敘部長周弘憲強調,聘用人員定位為廣義公務員,尚不宜適用勞基法。
銓敘部報告提及,聘用人員是機關為應業務需要,以契約定期進用者,依法務部函釋,聘用人員與機關間所訂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135條所稱的行政契約,自聘用之日起,與聘用機關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
銓敘部指出,聘用人員基本上係為各機關執行職務,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屬廣義公務員身分,與「勞基法」所稱「勞雇關係」性質不同,聘用人員非屬「勞基法」所界定勞工。
銓敘部提醒,聘用人員如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將對公務機關人事體制造成重大衝擊,且其契約屬性將變更為不定期契約,易致久任,有違背聘用條例立法意旨,並與常任文官無所區隔。
銓敘部提及,聘用人員如適用勞基法,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使聘用人員權益與常任文官失衡,並造成考試院權責範圍混淆。
銓敘部表示,爭取聘用人員納入「勞基法」主要原因,是希望其任職年資受保障,離職享有退職金福利。為加強聘僱人員退離權益的保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已修正發布,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進聘僱人員一律改依勞退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