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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民法修正增設「意定監護制度」

政院拍板,擬修正民法增「意定監護制度」。圖為創世台中院與花坊業者合作活動,象徵用心照顧植物人,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政院拍板,擬修正民法增「意定監護制度」。圖為創世台中院與花坊業者合作活動,象徵用心照顧植物人,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2018/09/27 12:49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台灣邁入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則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意定監護制度」,即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法務部認為,這將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法務部強調,這次修正民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下,為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法院為監護的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這次修法明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的限制。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這項修法函請司法院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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