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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 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不在藥害救濟範圍中。(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不在藥害救濟範圍中。(記者黃欣柏攝)

    2018/07/27 19:50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曾姓女子2007年高燒不退,服下含Amikacin成分的藥品「愛黴素」治療,未料產生聽力喪失等不良反應,成為重度聽障,申請藥害救濟時,卻因「藥害救濟法」規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拿不到賠償,她認為「常見」二字違反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指國際定義不良反應逾1%就是「常見」,曾女服藥前應已知道風險,因此決議該法「合憲」。

    曾女2007年9月23日罹患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全球僅兩例,高燒不退,赴台大醫院住院治療,服藥後出現雙側聽力喪失等不良反應,經鑑定為重度聽障與中度肢障,隔年向「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申請藥害救濟,但委員會認為「愛黴素」不良反應高達7%-23%,曾女評估後仍選擇服藥,就應承擔可能發生的風險。

    曾女不服,批評「藥害救濟法」規定的「常見」、「可預測性」無明確定義,一般民眾豈可了解,該法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意旨,2014年聲請釋憲。

    大法官經過5年審理,發現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就把發生率大於或等於1%的不良反應定義為「常見」,非常明確,而「愛黴素」不良反應機率最高達23%,曾女在服藥前應有合理程度的預見。

    大法官認為,該條文基於風險分擔考量,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排除在藥害救濟範圍外,並無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也無違,27日就此做出767號解釋,決議該條文「合憲」。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解釋767號解釋意旨。(記者黃欣柏攝)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解釋767號解釋意旨。(記者黃欣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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