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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要處罰散布假新聞 法界提醒勿製造寒蟬效應

    立委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遏阻假新聞,法界人士認為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法新社)

    立委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遏阻假新聞,法界人士認為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法新社)

    2018/06/09 23: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假新聞透過臉書、Line等新科技媒介肆虐,影響社會秩序甚鉅,綠委擬修「社會秩序維護法」,把網路散布假新聞納入處罰範圍,最重可處拘役3日或3萬元罰鍰,對此,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若傳播假新聞侵害國家安全、個人生命、群體恐慌,確實有必要規範,但也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

    林志潔指出,目前其實已有製造假新聞的罰則,散落在刑法、證交法、選罷法等各法內,但「散布」者則無處罰,因此能夠理解綠委的立法意旨,但應明確僅處罰造成重大且具體危險的行為,以免造成寒蟬效應。

    林也強調,假新聞除了處罰傳播,更應從源頭杜絕,也就是網路平台業者,呼籲立院應盡速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課予業者「下架」假新聞的義務,才是正本清源作法。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善植持保留態度,因為社維法處罰「故意或過失」行為,換言之,就算單純轉傳也會受罰,恐有過苛之虞。

    李善植指出,社維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意即若綠委修法通過,未來民眾只要散布的是假新聞、假新聞,不論是否確實知道新聞的真實性,一律均應處罰,實屬過苛,也有礙新聞或言論自由發展。他表示,行政院與各部會官網設立爭議訊息澄清專區,便於民眾第一時間查證,才是遏止網路謠言的最佳利器。

    若真的要處罰假新聞,李認為,不妨將假新聞的製造者,納入「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加以規範,處罰「故意製造假新聞者」為限,一方面斷絕刻意擾亂秩序之人,一方面也避免誤傷單純轉傳消息的民眾。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則表示,社維法現行法條其實已可處罰假新聞,若真要增修假新聞條款,應在構成要件中增加「影響公共安寧」、「造成公眾恐慌」等具體危險,否則若只是在不損害他人前提下轉傳玩笑話,卻也要受罰,範圍太廣。

    翁偉倫指出,社維法為行政法,因此修法應註明「明知」假新聞仍散布之,處罰針對故意犯,排除過失者,以免出現無差別處罰的狀態;另,是否應把散布假新聞修入妨害秩序罪章,他則認為無需用到刑法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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